2019年6月7日星期五

動物權利有還無

漁護署建議修改一些法例管制對待動物的態度和行為,無奈議員對抗的聲音卻甚為強烈,更有議員樂於展露坦蕩蕩的胸襟,明確表示他「不愛護動物」,又擔心那些必須宰殺動物以售賣肉食的人會動輒犯法而坐牢,不知道「以後生淥白灼蝦有無問題?」,恐怕「劏雞劏魚都要坐十年監」。
如果業界擔心法例太嚴苛,令人容易墮入法網,大可提出異議與署方慢慢商量,無需訴諸情緒。而且認定要由動物身上取得好處時,必須以殘酷手法對待,卻未免自設界限,同時太過看輕自己。
另一方面,政府如果只想以訂立法例的方式,企圖一朝改變某種對待動物的心態和行為,又未必有良好的效果。法律最大作用是限制,一般只能起消極的作用,要人改變對待動物的行為,最理想是發自內心,才能事半功倍,而要改變心態,最好是由兒童教育做起。
其實這是人人都知道的道理,但為甚麼不見政府或教育界強力推行?從來教育兒童在有關對待動物這方面,都只能停留在「愛護動物」 這個極端空泛的觀念上。例如小狗小貓很可愛,可以撫摸逗玩牠們;豬牛雞魚是動物,和牠們「親和」一下,給牠們一點吃食,點到即至就是了。
「愛護動物」這四個字看似簡單,驟眼看來,定義令人無從掌握,細心一想,牽涉層面之深廣,如果認真起來,會令有關者冷汗直流。
推行「愛的教育」,協調和推移的是整個政治制度和經濟文化背景,著實行之不易。當中最重要的是,長久培養民眾的善良心質,會衍生額外的智慧和勇氣,隨之而來的是一個龐大的集合力量,影響深遠,當然會令有關人士三思而不行。所以莫說兒童教育,就是打算在立法方面諮詢一下而已,已經出現重重矛盾和障礙。
雖然有人直認不愛護動物,但人人都普遍認為不應該殘忍對待,在積極方面更應該愛護他們。問題是「不愛護」到甚麼程度會成為罪惡?甚樣做才不算殘忍?愛護又應該去到甚麼程度?牠們的「權利」包括甚麼?和人類所享有的應該相差多遠? 模糊的界線加上利益的衝突,言辭與能實踐的距離總是太遠。
所有維護動物「權利」的逆向的力量並非只是出於牽涉動物業界的一方,而是來自確認自己有追求人生最大幸福權利的每個人。議員的態度,雖說有點「真小人」,但其坦白處總勝於偽君子,由這點看來應該值得理解。
以強烈而進取的方式叫人關注動物「權利」的人,被戲謔為「動物膠」和「素膠」,宣示的訊息雖然極為強烈而清楚,但這種做法正是和以立法方式意圖改變別人的想法和行為一樣,有時反會惹人惡感。當中有無政治勢力的介入,我不知道,肯定的是這和推廣善良的希望更加背道而馳。
想一想全世界各種動物普遍的處境,就知道牠們從來處於極端弱勢,死生由人,那有甚麼「權利」可言?要知道無論是可得或應得的權利一定需要由自己或強者維護,才不會受到侵擾,而能替動物維護權利者就只能是人類,只要承擔這個責任的「強者」力量不夠,動物權利就無從說起。又如果強者能夠壓倒另一方,迫使一些人不能對動物予取予攜,則又返回企圖以立法方式改變人們心態的處境一樣,最後只會造成嚴重的對立,處於磨心的仍然是動物,可以想像,在陽光不到之處,牠們所受的都會是同樣的對待。而且更令人無奈的是,就算一個人怎樣盡力不加害動物,只要他仍然生存,也必然會促成各種間接的傷痛。
不知會否來臨,也不知到底有沒有那一天,在這之前,神與魔永遠同在,慶幸永不會遭受刀砧滾燙劇痛的你,如果願意,能給予的,不過是個人微不足道的一點憐憫而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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